我有一个案件想请教广大网友。我是第1组的成员,该案目前已经一审、二审,第1组均已败诉。请问做为第1组或者经营户王宝和张宁接下来该怎样维权?请各位网友支招,本案属实。
丽屯原来只有第1组一个组,1980年从第1组分出第4组,1998年从第1组又分出第5组,现在丽屯一共有1个组。各组在分组时没有就丽屯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进行划分,有能力的村民都可以自行开荒。各村民开荒后也没有和小组签订任何承包合同。从1991年起,丽屯的荒山荒坡就不断有土地被征收,几十年来每次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都是这样分配的:征到哪户经营户就由经营户所在的小组自行领取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我们简称为“谁种谁所有”。
第1组有两户村民王宝和张宁,自上世纪80年代初就到麻坡开荒了一片土地,这片土地一共有21亩,1999年时该地被政府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一共是110万元。随后第4组、5组提出分配该补偿款。他们的理由是该地块是与相邻的那屯争议得来的。纠纷发生后在镇政府的调解下,查明了丽屯与那屯争议得来的地块与该地块不是同一地块。第4、5组眼见以地块是与邻屯争议所得主张分配征地款的理由不成立,又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后来县政府认为丽屯的荒山荒坡是丽屯三个组共有且三个组均认可该事实,不必要再进行确权为由驳回了第4、5组的确权申请。
第4、5组以该县政府的文件为依据,又以荒山荒坡是丽屯三个组共有的理由起诉要求分配110万征地补偿款,该案一、二审都支持了4、5组的主张。
这样的判决对经营户王宝和张宁来说是损失是最大的,因为一直以来,第1组每次征地,都是征到哪户,哪户全额领取征地补偿款。现在别的农户都是按照分配惯例“谁种谁所有”,自己经营的土地和其他人的土地性质一样,征地程序一样,土地补偿款却被全屯瓜分。做为第1组成员和实际经营户,我们不明白法院为何会做这样的判决,以下是我们的几点疑问:
一、第4、5组历年来征到的开荒地都是沿用丽屯“谁征谁有”的惯例由各组自行领取。2019年政府的征地项目也有征收第4、5组的开荒地,第4、5组也是自行领取补偿款。第4、5组的主张明显是两套不同的分配标准:对本组沿用惯例,对第1组按共有进行分配。该组不仅在2019年土地征地时是这样分配,2022年政府再次征收他们组的开荒地时也是沿用谁种谁所有的分配惯例自行领取了开荒地的补偿款。请问第4、5组有何理由主张分配第1组的补偿款?
二、就算法院认为丽屯的开荒地是三个组共有的,王宝和张宁对开荒地投入多年的劳力、物力、财力,提高了土地的效率,并使土地征地补偿费相比荒地有了大幅提高,开荒地土地补偿费只有林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丽屯三个组平分110万征地补偿款时是否应当考虑到实际经营户的投入,把征地补偿款适当分配给经营户后,剩余部分才能由三个组平分?但一审法院没有这么做,甚至我们在二审提出一审遗漏当事人时,都没有得到二审的支持。
三、二审法院也查明了第1组所说的“谁征谁所有”的主张是事实,但却在判决书中总结到:“第4、5组起诉本案,说明第4、5组不愿意再按照丽屯的分配惯例进行分配,因此第1组主张按照分配惯例进行分配,本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的该段论述把第4、5组的起诉等同于放弃分配惯例,这样的逻辑是否成立?二审法院没有看到2022年第4、5组是怎么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吗?第4、5组的主张和他们的实际所做所为是一致的吗?二审法院是否站在中立的立场来审判?
四、同一个征地项目,同样的征收程序,同样的土地性质,土地补偿款分配按两套不同的标准进行,这和同案不同判是不是一个道理?
在没有学习法律之前,我在心里认为世界很黑暗,学了法律之后,我亲眼见证了黑暗的广度和深度。求助各位网友出维权策略,本人不胜感激!如有可能,添加本人联系方式后,可发送判决书等证据材料。